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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高空作业工人安全绳被割断 未造成伤亡割绳者是否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7 作者: 常见问题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一男子在高空作业时,发现安全绳被他人割断,该男子被困空调外机平台。网传相关视频显示,该男子站在某高层居民楼空调外机平台上,手中拿着高空作业用的绳子,绳子末端停留在约四五层高处,并未垂至地面。

  据了解,当日,某建筑公司两名工人在小区开展修补外墙防水工作,期间将绳子挂在外墙后去吃午饭。当日中午,该小区四楼一居民看到自己家窗户外有绳子飘荡且无人,认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遂将绳子割断。两名工人回来后继续开展施工作业,下降至五楼时发现绳子被割,导致没办法下降着地,遂报警求助。所幸警方及消防部门及时赶到,两人成功获救。

  对此,一些网友认为工人在工作结束后应收好绳子,再开工时应仔细检查安全绳是否拴系牢靠。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割绳者涉嫌违反刑法,应被追责。

  其实,高空作业安全绳被割断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对此类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和法规,法院有过类似判例。

  2017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闫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号楼进行外墙旧水管拆卸安装施工,让闫某停止作业。在闫某下至该楼三层与四层之间的位置,等待物业人员前来与曹某某协商时,曹某某持菜刀在四楼自家卫生间窗户处将闫某头顶上的高空作业安全绳砍断,致使闫某坠楼,造成闫某身体多处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处于四楼与三楼之间的高空位置,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使用菜刀将他人的高空安全绳砍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卢某于2016年11月5日在担任某项目现场负责人时,雇佣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张某及被害人桑某进行墙体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未督促实施工程人员进行相对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桑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安全绳意外被割断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卢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派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工作,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小区楼顶阳台使用切割机前,明知被害人尹某等人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且看到尹某使用的安全绳在切割机附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确保切割机与安全绳保持安全距离。周某某在原地启动切割机打磨铝合金管,致使尹某使用的安全绳被切割机割断而坠楼受伤。

  经鉴定,尹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已获得部分经济赔偿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标题:《安全生产 高空作业工人安全绳被割断 未造成伤亡,割绳者是否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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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高空作业工人安全绳被割断 未造成伤亡割绳者是否会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3-27 作者: 常见问题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一男子在高空作业时,发现安全绳被他人割断,该男子被困空调外机平台。网传相关视频显示,该男子站在某高层居民楼空调外机平台上,手中拿着高空作业用的绳子,绳子末端停留在约四五层高处,并未垂至地面。

  据了解,当日,某建筑公司两名工人在小区开展修补外墙防水工作,期间将绳子挂在外墙后去吃午饭。当日中午,该小区四楼一居民看到自己家窗户外有绳子飘荡且无人,认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遂将绳子割断。两名工人回来后继续开展施工作业,下降至五楼时发现绳子被割,导致没办法下降着地,遂报警求助。所幸警方及消防部门及时赶到,两人成功获救。

  对此,一些网友认为工人在工作结束后应收好绳子,再开工时应仔细检查安全绳是否拴系牢靠。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割绳者涉嫌违反刑法,应被追责。

  其实,高空作业安全绳被割断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对此类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和法规,法院有过类似判例。

  2017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闫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号楼进行外墙旧水管拆卸安装施工,让闫某停止作业。在闫某下至该楼三层与四层之间的位置,等待物业人员前来与曹某某协商时,曹某某持菜刀在四楼自家卫生间窗户处将闫某头顶上的高空作业安全绳砍断,致使闫某坠楼,造成闫某身体多处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处于四楼与三楼之间的高空位置,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使用菜刀将他人的高空安全绳砍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非常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卢某于2016年11月5日在担任某项目现场负责人时,雇佣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张某及被害人桑某进行墙体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未督促实施工程人员进行相对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桑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安全绳意外被割断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卢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派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工作,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小区楼顶阳台使用切割机前,明知被害人尹某等人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且看到尹某使用的安全绳在切割机附近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确保切割机与安全绳保持安全距离。周某某在原地启动切割机打磨铝合金管,致使尹某使用的安全绳被切割机割断而坠楼受伤。

  经鉴定,尹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疏忽大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已获得部分经济赔偿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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