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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条例(8)

发布时间:2024-01-19 作者: 灭火器检修灌装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商用密码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测试认证或者检验测试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验证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理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不再使用,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很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8)

发布时间:2024-01-19 作者: 灭火器检修灌装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商用密码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测试认证或者检验测试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来得到的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验证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理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不再使用,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很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