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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住建局明确悬挂式灭火装置对电瓶车火灾无效需采用喷淋!

发布时间:2024-05-20 作者: 新闻中心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安办 (2024) 15号) 布置了开展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任务。近期我局在物业小区检查中发现部分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为吸取江苏南京“2·2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粤安办(2024)15号文的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对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做全面排查,对所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要对标对表《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相关规定,对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防火间距要求、占用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充电电缆不合符安全要求、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等问题做全面排查,列出有一定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按“五个到位”原则督促落实整改。要纠正一些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重视电瓶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忽视电瓶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的错误观点,《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对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二、立即撤除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

  目前我市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大多数都无法达到《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要求。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立即撤除,可以改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减轻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的负担:地下室、半地下室入口应当禁止电瓶车进入。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建筑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立马停止使用

  按照粤安办(2024)15 号文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地面架空层作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未按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未按规定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风井等建筑物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要一律责令立马停止使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前,坚决不允许擅自启用。

  按照《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的要求,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还应依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目前我市部分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的悬挂式球形自动灭火器是一次性超细干粉灭火器,而电瓶车发生火灾时是持续喷火,悬挂式球形自动灭火器无法有效扑灭电瓶车的持续喷火。因此,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可以通过持续喷水扑灭电瓶车持续喷火。业主、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的使用公共收益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做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可以改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减轻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的负担。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2·23”亡人火灾事故的警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并利用这次业主反对意可能减少的良机,加快将小区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改建为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有条件的小区可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建设固定的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小区无法达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绝大部分业主同意的,作为及时消除电瓶车火灾隐患和保护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措施,可以暂时将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建成临时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为满足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移出的大量电瓶车停放,可以暂时在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划定临时电瓶车停放场所用以应急同时要积极争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当地街镇支持,协助说服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争取当地街镇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小区周边退让红线区域多建设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

  (一)禁止在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停放电瓶车,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和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电梯轿厢监控监督电瓶车进入电梯或业主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发现电瓶车进入电梯或业主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的,监控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三)业主在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停放电瓶车,或电瓶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电瓶车搬移到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停放,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业主反复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街或公安部门。

  (四)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及当地街镇集中清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业主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等行为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在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做维修、养护、管理,加强按时进行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火灾隐患,落实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值守。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党支部、业主委员会要积极动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业主、有积极性的业主、学生等组成志愿者,参与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逃生知识及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危害性,检查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业主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推电瓶车或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在物业管理区域形成人人监督、人人制止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等行为的氛围。

一地住建局明确悬挂式灭火装置对电瓶车火灾无效需采用喷淋!

发布时间:2024-05-20 作者: 新闻中心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粤安办 (2024) 15号) 布置了开展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任务。近期我局在物业小区检查中发现部分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为吸取江苏南京“2·23”亡人火灾事故的教训,根据粤安办(2024)15号文的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在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对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所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风险隐患做全面排查,对所有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要对标对表《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相关规定,对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防火间距要求、占用消防车通道、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充电电缆不合符安全要求、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等问题做全面排查,列出有一定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按“五个到位”原则督促落实整改。要纠正一些住建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重视电瓶车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忽视电瓶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的错误观点,《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对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是完全相同的。

  二、立即撤除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

  目前我市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大多数都无法达到《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等消防安全要求。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立即撤除,可以改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减轻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的负担:地下室、半地下室入口应当禁止电瓶车进入。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建筑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立马停止使用

  按照粤安办(2024)15 号文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地面架空层作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未按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未按规定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风井等建筑物别的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要一律责令立马停止使用,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前,坚决不允许擅自启用。

  按照《广东省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的要求,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还应依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目前我市部分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的悬挂式球形自动灭火器是一次性超细干粉灭火器,而电瓶车发生火灾时是持续喷火,悬挂式球形自动灭火器无法有效扑灭电瓶车的持续喷火。因此,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可以通过持续喷水扑灭电瓶车持续喷火。业主、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的使用公共收益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做改造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可以改为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减轻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的负担。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2·23”亡人火灾事故的警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并利用这次业主反对意可能减少的良机,加快将小区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改建为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有条件的小区可以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建设固定的室外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小区无法达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绝大部分业主同意的,作为及时消除电瓶车火灾隐患和保护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措施,可以暂时将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建成临时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为满足从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移出的大量电瓶车停放,可以暂时在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划定临时电瓶车停放场所用以应急同时要积极争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当地街镇支持,协助说服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争取当地街镇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小区周边退让红线区域多建设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

  (一)禁止在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停放电瓶车,禁止电瓶车进入电梯和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通过电梯轿厢监控监督电瓶车进入电梯或业主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发现电瓶车进入电梯或业主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的,监控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劝阻和制止。

  (三)业主在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停放电瓶车,或电瓶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电瓶车搬移到室外电瓶车停放场所停放,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业主反复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街或公安部门。

  (四)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及当地街镇集中清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业主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等行为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在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做维修、养护、管理,加强按时进行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火灾隐患,落实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值守。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党支部、业主委员会要积极动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党员业主、有积极性的业主、学生等组成志愿者,参与电瓶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宣传消防安全知识、逃生知识及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危害性,检查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业主违法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推电瓶车或携带电瓶车电池进入电梯,在物业管理区域形成人人监督、人人制止电瓶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等行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