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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电瓶车广州已有多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11 作者: 云开全站app官网登录

  5月17日,海珠区龙潭西约东大街某楼梯间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居民胡某对电瓶车电池进行充电引发自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胡某,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月21日上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欧某在没取得焊工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海珠区江怡路新凤凰村内使用电焊机焊制电瓶车铁架,距离烧焊的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有煤气的煤气瓶,旁边还有正在飞线充电的非法改装电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欧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月17日,海珠区汇源大街某店铺因存在电动车违规室内停放充电等严重消防隐患被查封。次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张某在明知店铺被查封的情况下,强行破坏封条进入查封场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利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四十九条 ……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瓶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海珠区发布了《 共同守护安全 规范使用电瓶车——致海珠区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海珠区关于违法销售和使用电瓶车有奖举报的通告》凡举报在海珠区销售拼改装电瓶车及伪劣电池、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出租屋、集体宿舍、办公室、生产作坊)停放电瓶车或者为其电池充电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乎条件的将进行相应奖励,举报电线(举报人信息会严格保密)。

  目前,海珠区正快速推进电瓶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截至5月24日,海珠区累计现有充电点1093处,其中充电桩1931个,充电(换电)柜1184个,合计充电端口32238个。

违规使用电瓶车广州已有多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11 作者: 云开全站app官网登录

  5月17日,海珠区龙潭西约东大街某楼梯间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居民胡某对电瓶车电池进行充电引发自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胡某,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月21日上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欧某在没取得焊工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海珠区江怡路新凤凰村内使用电焊机焊制电瓶车铁架,距离烧焊的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有煤气的煤气瓶,旁边还有正在飞线充电的非法改装电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民警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欧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月17日,海珠区汇源大街某店铺因存在电动车违规室内停放充电等严重消防隐患被查封。次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张某在明知店铺被查封的情况下,强行破坏封条进入查封场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利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第四十九条 ……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个人,将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瓶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允许停放人力三轮车、电瓶车、摩托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海珠区发布了《 共同守护安全 规范使用电瓶车——致海珠区全体居民的一封信》 《海珠区关于违法销售和使用电瓶车有奖举报的通告》凡举报在海珠区销售拼改装电瓶车及伪劣电池、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出租屋、集体宿舍、办公室、生产作坊)停放电瓶车或者为其电池充电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乎条件的将进行相应奖励,举报电线(举报人信息会严格保密)。

  目前,海珠区正快速推进电瓶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截至5月24日,海珠区累计现有充电点1093处,其中充电桩1931个,充电(换电)柜1184个,合计充电端口3223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