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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疫情防控新十条下的劳动用工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03 作者: 云开全站app官网登录

  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对防控措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此情形下对于劳动用工产生了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

  尤其是因为很多情况下,如果员工新冠肺炎阳性在家隔离,该如何发放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是正常发放工资还是按照病假发放病假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前提是造成经济损失,否则是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并且,每月的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的80%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孰高原则。

  如果有员工被感染了,公司是有义务对相关的工作环境进行终末消毒的,并且应当与员工及时沟通,消除员工的困扰与担忧。

  此外,如果员工以此为理由认为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感染者隔离,是政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所以应正常支付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11.劳动者结束本解答第10条所述的隔离措施后,如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在本解答第10条所规定的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无论是不是被诊断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按医疗期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是阳性患者,还是密接者(无论是不是阳性),在治疗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在2020年2月人社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解答中:

  15、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答:……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因此,综合看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工伤,其他人员,不属于工伤。

  可“阳”了以后,很多人都是居家隔离,没有去医院,也有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抗原检测结果,以验证自己确实被感染。

  这种情况可以求助于社区。如果是感染了新冠病毒,需要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报告,所在社区可以为其出具居家隔离的相关证明。与此同时,感染后向社区报告也是每个人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而抗原试剂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企业没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抗原试剂。但从用工安全角度来说,单位可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条”和“新十条”落地后,除了个别特殊的场所以外,都不需要出示核酸报告,也不查验健康码了。

  如果企业自行制定了防控措施,要求员工每天上班需进行抗原检测,产生的相关抗原检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解析疫情防控新十条下的劳动用工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03 作者: 云开全站app官网登录

  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对防控措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此情形下对于劳动用工产生了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

  尤其是因为很多情况下,如果员工新冠肺炎阳性在家隔离,该如何发放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是正常发放工资还是按照病假发放病假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前提是造成经济损失,否则是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并且,每月的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的80%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孰高原则。

  如果有员工被感染了,公司是有义务对相关的工作环境进行终末消毒的,并且应当与员工及时沟通,消除员工的困扰与担忧。

  此外,如果员工以此为理由认为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感染者隔离,是政府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所以应正常支付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

  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11.劳动者结束本解答第10条所述的隔离措施后,如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按什么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答:劳动者在本解答第10条所规定的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无论是不是被诊断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按医疗期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无论是阳性患者,还是密接者(无论是不是阳性),在治疗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在2020年2月人社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解答中:

  15、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答:……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因此,综合看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工伤,其他人员,不属于工伤。

  可“阳”了以后,很多人都是居家隔离,没有去医院,也有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抗原检测结果,以验证自己确实被感染。

  这种情况可以求助于社区。如果是感染了新冠病毒,需要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报告,所在社区可以为其出具居家隔离的相关证明。与此同时,感染后向社区报告也是每个人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而抗原试剂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因此,企业没有责任为员工提供抗原试剂。但从用工安全角度来说,单位可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条”和“新十条”落地后,除了个别特殊的场所以外,都不需要出示核酸报告,也不查验健康码了。

  如果企业自行制定了防控措施,要求员工每天上班需进行抗原检测,产生的相关抗原检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